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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董秘峰会丨新证券法下A股上市公司风险趋势与管理

发布时间:2022-12-20 15:14:02来源:

近几年,随着新证券法的逐步实施,A股上市公司的风险趋势与管理也逐步受到了上市公司高管的关注,尤其是董秘这一高管群体,由于工作常常会与这些风险擦肩而过,所以第六届中国董秘峰会邀请到平安产险重要客户部高端产品总监任晓强为大家讲解新证券法下A股上市公司风险趋势与管理。以下是任晓强先生现场分享内容。

过去20年董责险在中国境内外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应用概况

我们谈谈董责险的话题,从瑞幸咖啡到去年的康美药业。中国第一家A股上市公司配置董责险是在2020年,20年后新证券法有非常多的市场和环境的变化,也会带来很多的影响。今天也有非常多拟上市的董秘来到现场,我们从监管的角度和围绕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来讲新证券法立法的话题。

过往我们更多沟通和服务的对象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高管或者董秘,这两年跟中介机构、地方金融局和地方监管沟通越来越多,因为这些金融保险的工具和价值开始走进到风险管理。

董责险在中国近20年时间,早期主要是服务走出去的企业,在中概股、美国上市和香港IPO的企业,今年打开了瑞士的通道,我们可以讨论A股上市公司在境外如何解决一些风险。

新证券法下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的风险趋势观察与制度创新引用了近两三年的市场实际案例,今年年底到今年上半年,康美的事情是热议的话题,诉讼机制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我们说“核武器已经在库”,为什么说美国证券市场风险最高,虽然法律历史时间要比欧洲晚了很多年,却有着全球最严格的诉讼机制,重点是引入了中国式的集体诉讼,集体诉讼所带来的结果几乎是毁灭性的。

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这个代表人是谁?是非常老的上市公司“飞乐音响”,315名投资者就1.23亿赔偿,示范判决审理模式是从地方金融法院落地到证券纠纷上使用非常好的模式,这个模式带来最大的效果就是大幅度地降低了中小投资者和投资机构对上市公司维权诉讼的门槛,在后面有一个真实的案例进行介绍。

上述案例是我国首例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我们看到这个案子是上市公司已经履行完了向投资者赔偿的工作之后,由少数的股东代表要求公司继续向相关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管追责,就是责任到人,不是简单上市公司进行赔偿就结束了,但是给我们带来了清醒的信号,董监高最后会被小股东以个人名义追责。

强监管下的行政风险持续提升

我从甲方做到乙方,过去十几年,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有一句话“保护中小投资者为己任”,在近两三年有非常多制度的改革,快速地向中小投资者维权的角度快速前进,这些风险区带给我们非常多的思考,特别是上市公司董秘作为信息披露的开门人值得我们警醒。

信披违规为重点,被处罚率维持高位

董责险有没有用?平安从2019年开始,我们做了一件事情就是,用数据来评估风险,首先看到一个结果,大量的上市公司的处罚占比75%左右是信息披露,换句话说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要买董责险,就是解决信息披露的问题。我们发现75%-76%的情况是属于工作上的过失和疏忽,也就是说法律上的“非主观故意”,它可以完全被保险承包。日常工作中经常犯的错误形成的风险,可以被保险大比例地解决。从监管到民事赔偿是标准流程,在新法没有落地之前,市场展示的投资者都在做,我们每年跟踪一件事情,就是你把上一年度,关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做一个加权数,去年2021年,达到了4600万元左右,很多上市公司问应该安排多少保额,无关公司的大小应该安排到统计数据的额度。

财务相关问题维持高位、关联方相关问题日趋凸显

信息披露违规重要的两个方向,一个是财务问题,依然是处罚最重要的方向。我们提出很大的风向标,过往大家都认为,特别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觉得企业没有问题,即便是工作上有一些小的疏忽,导致信息披露问题。

董监高持续高危,控股股东/实控人追责快速上升

从康美药业的案例,可以看到一个话题,在公司偿还能力出现问题时,更要做好信息披露的风控和管理工作,如果一旦触发到集体诉讼时,这些公司面临的是毁灭性的结果。去年康美药业的一个情况,在这个事件当中董监高是否有保障,只要没有正确实施策划和参与相关极端的主观造假行为的董监高都不会终究责任。

案例 – 方正科技 2019年高院十大案例之一

方正科技是2019年高院十大案件之一,这个案子最重要的是“证券纠纷示范判决”,示范判决的好处是现行审理现行判决,发挥示范性的案例的作用。它有一个十年的信息披露长尾风险,信息披露有风险,完全IPO之后,换不同的拟上市公司来做,这些相关的风险都是被累积了。这个案子之前我个人了解,最长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时间是7-8年。2015年发生问题,2017年第一个监管调查结束,是10年前的信息披露出问题,而且是关联交易出问题,代表这个公司十年来的年报全部出问题。

示范判决案例如何操作?针对4名中投资者的赔偿请求快速作出了判决,终审判决是227万人民币的赔偿,这要形成示范判决案例,因为从2017年5月有三年诉讼有效期时间,给至少大量的潜在可以维权的中小投资者和投资机构维持了至少10个月诉讼时间,后面的原告不需要走复杂的法院流程,依据这个示范案例直接向上市公司提出赔偿请求,这就是示范案例最大的特点。信息披露虽然新法有一些新的要求,但基本核心还是真实、准确、完整性,这个案例就是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形成了信息披露重大遗漏而导致处罚。这个案子特点是处罚对象除了上市公司自己和上市公司现任董监高之外,还包括过去十年历任在年报、半年报签字的董事长,甚至还包括了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从2020年5月10日这天的公告,给大家几个数据,早期二审终审判决只有27万赔偿,2020年5月10日公告,告诉大家一件事情,诉讼标的累积到2.4亿人民币,在5月10日已经付出去的赔偿和解金和相关赔偿金达到了1.42亿人民币,这就是因为一个信息披露不完整重大遗漏导致信息虚假陈述,导致监管调查,导致的诉讼风险。整个过程在前端有相关法律费用和后端也有相关法律费用,保险在这个过程中可以绝大部分比例转移相关风险,保险可以杜绝上市公司,在面临第一次黑天鹅事件之后的第二次黑天鹅事件。第一次黑天鹅事件是信息披露问题,第二次黑天鹅事件是因为这个信息披露导致的一系列的后果。

 建议

十几年前有一个非常不好的观点,公司买保险是因为有问题才会买,我们现在认为成熟的资本市场更好地做完风控流程或者是风险管理的情况下有效地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已经上市最重要的点是千万不要千年不变,深圳有一家我服务了差不多16年的上市公司,在2021年之前这家公司的市值从几十亿上到了千亿市值,千年不变是董办不愿意花更多时间来改变,不是说投保就结束了,而是要随着公司的变化不断地调整投保结构,都需要审视每年的保单是否适合公司。拟上市公司建议最迟在上市申报时讨论这个问题,最迟不要在路演和落地时讨论这个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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